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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林*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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