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辉灿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辉灿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辉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辉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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