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与被告戴得田、管**、高密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戴得田、管**、高密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
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