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张**、李**等与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王**与戴得田、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南辉灿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杨**与苏**、白青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付**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