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张**、李**等与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王**与戴得田、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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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崔新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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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范**、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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