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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