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诉被告崔新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将原告刘*成所有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变卖、抵押等。
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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