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崔新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诉被告崔新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将原告刘*成所有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变卖、抵押等。

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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