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XX诉被告山**电视台、赵XX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二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皮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皮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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