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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XX诉被告山**电视台、赵XX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二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皮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皮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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