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被上诉人山东嘉**有限公司、被上诉**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上诉人青岛**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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