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公维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与被告公维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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