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与被告公维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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