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李**、邵**等与邢**、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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