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临**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李**、邵**等与邢**、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青岛**限公司、山东嘉**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初同友与初士格、初士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公维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新郑**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范**、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毕**与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与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