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临沂**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临**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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