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信诉被告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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