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新郑**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王**与临沂**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公维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范**、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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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赵**、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等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