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设、张**、张**、张**、张**、张小英诉被告郭**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表原告六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王某某与新郑**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毕**与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与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赵**、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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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被告张长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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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甲诉河南美**限公司、陈某某、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郭*来因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