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长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许**、上诉人印红梅、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陈**、丹**、赵**,原审被告常**、潘**、郭*、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甲诉河南美**限公司、陈某某、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郭*来因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刘**、郭*、郭*、郭*燕健康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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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余淑晴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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