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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严**与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因与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以郑州狼**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郑州狼**有限公司相关企业信息,被告的主体明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明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19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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