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浚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第三人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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