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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浚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浚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第三人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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