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余**、王**、叶县教**乡中心校、中国人**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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