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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中间人调解、其已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经中间人调解、其已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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