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中间人调解、其已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经中间人调解、其已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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