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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