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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