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反诉被告)诉被告范**(反诉原告)、被告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反诉被告)与被告范**(反诉原告)、被告郝**已连同另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郝**、反诉原告范**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反诉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承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