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施玉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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