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诉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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