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张xx、石家庄xx、河北省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81000元。2015年12月22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