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琦诉被告北京艺**限公司、安徽省恒**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30.00元,减半收取1115.00元,邮寄送达费240.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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