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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