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孙**、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孙**、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2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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