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孙**、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2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孙**与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祁忠有、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于晶、闫洪庆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责任公司与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长春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孙**,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孙**,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庞**,庞**,张*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