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张**、张**、张**、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姚**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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