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春顺**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桂*、尹**买卖合同纠纷后,长春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预交。2015年12月31日,本院又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长春顺**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仍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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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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