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莲诉被告长春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长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8.00元减半收取为469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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