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于晶、闫洪庆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诉被告于晶、闫洪庆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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