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诉被告于晶、闫洪庆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姚**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祁忠有、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有限公司与孙**、吉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顺**有限公司诉尹**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孙**、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长春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孙**,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