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吉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为58900元,由原告长**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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