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韩**、何*、乔**、袁**、佟**、于**、闫**、李**与被上诉人吉**春净月潭支行、吉林**有限公司、吉林省**展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韩**、何*、乔**、袁**、佟**、于**、闫**、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韩**、何*、乔**、袁**、佟**、于**、闫**、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