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责任公司申请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指定管辖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张**、烟台声**限公司、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张**、烟台声**限公司、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我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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