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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备租赁中心诉中铁九**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备租赁中心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宝**备租赁中心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宝**备租赁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天津市宝**备租赁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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