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2015年5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24日,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款合同一份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所证事实足以认定,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给付被告7万元的义务,被告亦应承担履行还款的义务,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因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7万元。

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铁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