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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阜新蒙古**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勇诉被告阜新蒙古**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1元,减半收取239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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