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大连**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张**与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崔*、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盘锦市兴**材租赁站与盘锦辽河油田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与段广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银**族自治县支行与王*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山铁东支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孙**、周**、孙**、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