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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材租赁站与盘锦辽河油田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兴**材租赁站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本案涉及案件外其他人,希望法院给三方在诉讼外协商解决纠纷的时间的原因,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本案涉及案件外其他人,希望法院给三方在诉讼外协商解决纠纷的时间的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市兴**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6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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