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崔*、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私下和解的原因,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私下和解的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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