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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