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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段广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段广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现准确送达地址的原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无法提供被告现准确送达地址的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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