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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