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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