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与被告沈**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减半收取740.00元,保全费172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银**族自治县支行与王*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张**、刘*与辽宁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阜新蒙古**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盘锦市交通局与中**油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责任公司申请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指定管辖裁定书
天津市宝**备租赁中心诉中铁九**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北变**限责任公司与白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刘*合同纠纷裁定书
王**、王*、丁**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