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陈*通诉被告沈阳北**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与被告沈**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减半收取740.00元,保全费172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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