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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丁**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王*、丁**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5)吉**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为王**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借款购买的房屋已明确归王**和王**共同所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婚姻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u0026rdquo;二审判决认为王**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依法应当撤销。二审判决确定王**个人承担债务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u0026hellip;u0026hellip;(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u0026rdquo;的规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5)吉**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王*、丁**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王**与王*和丁**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是正确的,但是二审判决王**自己偿还债务违反法律规定。第一,这笔债务是王**和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婚姻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权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u0026rdquo;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王**和王**对该借款负有偿还的法定义务,所以二审判决王**个人承担向父母偿还首付款借款违反法律规定。第二,该债务是王**和王**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根据《中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u0026rdquo;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应该由王**和王**共同偿还,而不是由一方来承担,所以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第三,本案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该债务由王**来偿还的事实,即便王**和王**约定由一方还偿还,也无法对抗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的法律规定,更何况王**和王**之间没有约定,所以二审判决王**个人偿还购买夫妻共同住房欠下的债务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另外,王*、丁**早在给卖房杜*付款时就写明了钱的出处,所以借款是不争的事实。请求:1.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和二审判决第一项中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的判决;2.依法撤销(2015)吉*一终字第200号判决做出的上诉人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上诉人王*、丁**借款17万元u0026rdquo;;3.本案涉及的诉讼费由王**、王**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王*、丁**申请再审的理由是王*、丁**支付的17万元购房首付款是王**、王**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王**应当承担还款责任。2014年3月19日王**出具借条前后,王*和王**于2014年3月18日、3月20日、3月31日先后三次向房屋出卖方杜*支付首付款17万元,杜*在三张收条中均特别注明此款由王**父亲王*出资的!u0026rdquo;特别是在王**出具借条之后仍然在收据上注明王*出资。如果2014年3月19日王**已向父母借得首付款,那么在此后两笔款项支付中应为王**出资,但此时仍然强调王*出资与王**借款行为相矛盾,违背常理。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婚姻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u0026rdquo;鉴于王**出具的借条为孤证,且父母子女之间借条的证明效力比较低,结合王**在审查中自认是陪其父王*交款,王**、王*、丁**在庭审时自认王**对借款不知情,以及交付最后一笔首付款(杜*收条上特别注明王*出资)当天即办理以王**和王**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事实,从现有证据分析,王*、丁**出资行为应为对王**和王**双方的赠与。至于王**单方出具借条自愿偿还父母赠与的行为,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二审判决认定王**与王*、丁**之间借款关系成立,由王**单方偿还借款并无不当。王**与王**虽系夫妻,但王**出具借条单方放弃赠与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至于王**放弃赠与,在王*、丁**明知王**出具借条为个人行为的前提下,王**自愿偿还父母赠与所负债务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王**、王*、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王*、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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