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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责任公司、白山市**有限公司与抚松县**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责任公司、白山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松县**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5)白**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吉林省**责任公司、白山市**有限公司以其与抚松县**保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责任公司、白山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省**责任公司、白山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5126元减半收取42563元,由吉林省**责任公司、白山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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