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春海**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德惠市**责任公司、闫**、长春**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长春海**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海**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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