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市**备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群红南洋**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市群红南洋**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7元减半收取3658.50元,由原告沈阳市群红南洋**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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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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