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吉林省境**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与吉林省境**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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