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禾**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禾**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禾**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0元减半收取11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中庆**任公司与哈尔滨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吉林省境**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孙**,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孙**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等与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长春**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于利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栾灵学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