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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禾**限责任公司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禾**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禾**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禾**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0元减半收取11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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